組織章程
系友會章程
系友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系友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辦公室。
第三條 本會增進系友與本系之交流,也提供系友間聯繫之管道,並提供學弟妹社會資訊,建立比較教育學系系友聯絡網。
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定期舉辦系友會大會。
二、 定期以各種可能之形式聯絡系友感情。
三、 協助母校比較教育學系相關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下列資格者:
(一) 凡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畢業者均為本會會員。
(二) 曾在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服務或就讀之教職員生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。
(三) 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一、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 選舉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三、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。
二、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 協助推展本會會務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
以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處理大會一切事務。其職權如下:
一、 理事會:
(一) 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。
(二) 擬定推動本會會務進行計劃。
(三) 編製本會預決算。
(四) 籌劃並保管本會經費。
(五) 通過會員申請入會案。
(六) 召集會員大會。
(七)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
二、 監事會
(一) 審核會員資格。
(二) 審核本會預決算。
(三) 督促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及會務之推動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,監事三人。由會員大會選舉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並由理監事會分別互選常務理事一人,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三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以一次為限。依照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分別行
使職權。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負責主持會務,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一屆任期為一年。
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若干名,以不超過理事名額為原則。名譽理事須符合左列資格及條件之一:
一、 對本會會務推展有重大貢獻。
二、 對比較教育之學術研究有重大成就者。
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項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 因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 曠廢職務,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三、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秉承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,並得設左列各組,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一、 編譯組。
二、 聯絡服務組。
三、 總務組。
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以開會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 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 選舉會長。
三、 其他會務決議。
第二十三條 決議以會員過三分之ㄧ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如下:
一、 會費收入:第一年入會費伍佰元、第二年起常年會費貳佰元。
二、 自由捐款。
三、 其他收益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,應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於每年開會時應提出財務報告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會員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實施之;修定時亦同。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系友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辦公室。
第三條 本會增進系友與本系之交流,也提供系友間聯繫之管道,並提供學弟妹社會資訊,建立比較教育學系系友聯絡網。
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定期舉辦系友會大會。
二、 定期以各種可能之形式聯絡系友感情。
三、 協助母校比較教育學系相關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下列資格者:
(一) 凡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畢業者均為本會會員。
(二) 曾在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學系服務或就讀之教職員生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。
(三) 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一、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 選舉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三、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。
二、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 協助推展本會會務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
以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處理大會一切事務。其職權如下:
一、 理事會:
(一) 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。
(二) 擬定推動本會會務進行計劃。
(三) 編製本會預決算。
(四) 籌劃並保管本會經費。
(五) 通過會員申請入會案。
(六) 召集會員大會。
(七)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
二、 監事會
(一) 審核會員資格。
(二) 審核本會預決算。
(三) 督促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及會務之推動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,監事三人。由會員大會選舉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並由理監事會分別互選常務理事一人,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三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以一次為限。依照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分別行
使職權。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負責主持會務,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一屆任期為一年。
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若干名,以不超過理事名額為原則。名譽理事須符合左列資格及條件之一:
一、 對本會會務推展有重大貢獻。
二、 對比較教育之學術研究有重大成就者。
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項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 因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 曠廢職務,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三、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秉承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,並得設左列各組,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一、 編譯組。
二、 聯絡服務組。
三、 總務組。
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以開會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 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 選舉會長。
三、 其他會務決議。
第二十三條 決議以會員過三分之ㄧ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如下:
一、 會費收入:第一年入會費伍佰元、第二年起常年會費貳佰元。
二、 自由捐款。
三、 其他收益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,應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於每年開會時應提出財務報告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會員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實施之;修定時亦同。